桂建城字[2005]5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市政局:
現將建設部《關于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征收問題的復函》(建辦綜函[200512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關于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征收問題的復函》(建辦綜函 [2005]2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關于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征收問題的復函
建辦綜函[2005]29號
湖北省建設廳:
你廳《關于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征收問題的請示》(鄂建 [2004]140號)收悉。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函復如下:
原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1978年印發的《關于頒發工業比較集中的縣鎮開征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8]建發城字第584號,[78)財預字第126號),是根據加強小城鎮維護管理的需要確定的,是對《財政部關于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 ([64]財預王宇第380號) 的進一步補充。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