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辦[2007]10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市政(市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法制辦公室:
為制定指導性意見和管理措施,抓好“城鄉清潔工程”長效管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建設監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建設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以下簡稱城建監察),規范城建監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城鄉經濟建設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按照行政建制設置的市、鎮和依法設立的風景名勝區、開發(園)區的城建監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建監察是指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建筑工程、房地產等領域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總稱。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城建監察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個部門進行協調管理。
第五條 城建監察執法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市民群眾自覺遵紀守法,維護城鄉建設管理的公共秩序。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建監察的行業管理,起草城建監察的法規規章,城建監察隊伍的法規業務培訓考核,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綜合執法的文件要求設立獨立的城建監察機構。各市、縣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城建監察機構。市、縣城建監察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城建監察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為城建監察機構配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人員編制。
第八條 城建監察機構應依法履行的職責:
(一)城市規劃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產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開發(園)區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三)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四)有關部門委托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市、縣城建監察機構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應當實行綜合執法。
第九條 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的正式在編人員;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鄉鎮可放寬至中等文化程度;
(三)熱愛城建監察工作,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熟悉法律和行政執法業務,經自治區或者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 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健全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包括執法人員錄用、培訓考核,干部任用、獎勵與懲戒、重要崗位交流等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促進隊伍建設和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一條 城建監察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規范執法行為,著裝整齊,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城建監察執法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嚴格執法,并使用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 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在主要辦公場所設立執法公示欄,公開執法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人員(照片、執法證編號)、案件處理流程和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文明執勤,勤政廉政,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和貪污挪用罰沒款物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建監察機構所需的各項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付。執法人員的工資不得與收費和罰沒收入掛鉤。
第十六條 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城建監察機構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工具、隊伍培訓、辦公設備,安排必要的執法經費。
第十七條 對在城建監察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由市、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城建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阻撓。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有權制止,并將其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獨立的工礦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