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價函[2020]18號
廣西民族印刷包裝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你們關于南寧市明秀西路53號小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一期工程結算問題的函收悉。根據該工程建設各方在協調會上反映的意見及有關資料,經研究,答復如下:
該工程發承包雙方于2013年10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編號:2013字310號),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人資金問題導致工程停工,經協商一致雙方于2019年11月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了第一期工程和解協議并復工。該工程合同約定綜合單價以2013年第6期《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以下簡稱“信息價”)為計算基準價,因此,若無其他約定,根據你們提供的合同文件和我區工程計價有關規定,來函問題可按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一、已標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調整。因發包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延誤部分工程量的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延誤部分工程量的已標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的材料應調整價差,材料價差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材料價格的較高者減去中標的相應材料價格計算。
二、原已標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稅前項目綜合單價調整。可按以下方法調整:
1.信息價發布的綜合單價內容(增值稅除外)不變的項目,如外墻涂料工程量清單項目,應按上述“一”的原則進行調整綜合單價。
2.信息價發布的綜合單價內容(增值稅除外)和計價規則發生變化的項目,如鋁合金門窗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新計價方式為按成品價(或信息價上發布的成品價)套裝飾工程的相應安裝子目計價),可按我區新的計價方式調整綜合單價。
三、根據該工程施工合同專用合同條款16.2.3條的約定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4.1.10條“2”的規定,該工程定額人工費可按以下方法調整:
1.該工程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定額人工費按《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及有關費率的通知》(桂建標〔2015〕5號)的規定進行調整;
2. 2018年7月2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定額人工費可在桂建標〔2015〕5號的基礎上,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及有關費率的通知》(桂建標〔2018〕19號)的規定進行調整,即分階段逐級調整。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站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