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規范全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程序,建立健全解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突出問題的長效機制,不斷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水平和滿意度,我廳制定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與依據
(一)住宅工程質量日益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住宅工程質量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福祉,目前我區住宅工程的結構質量基本能保證,但是還存在著大量的開裂、滲水、漏水、空鼓等質量通病,有關住宅工程質量的投訴還很多。2016年全區滿意度調查統計的各類住宅常見質量問題投訴達2160項,全區住宅工程質量平均滿意度只有76%。這說明當前我區的住宅工程質量距離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人民群眾對房屋建筑施工質量保障和提升的呼聲迫切。
(二)全面深入開展全區住宅工程質量滿意度四年提升專項行動需要法治保障。目前,我區房屋建筑行業正在按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全區住宅工程質量滿意度四年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12號)要求,積極開展住宅質量滿意度提升專項行動。暢通質量投訴渠道,規范質量投訴處理流程,建立法制保障,對進一步促進全區住宅工程質量滿意度提升可以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目前我區尚未出臺統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范性文件。房屋建筑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已成為我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重要的日常工作,但目前我區還沒有一個統一的關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由于大量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案件涉及到索賠、退房、換房等諸多訴求,投訴處理工作變得越來越復雜,而各地甚至不同的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方式方面或者各有不同。因此,為彌補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在立法方面的空白和不足,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促進我區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制定出臺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來規范全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四)上位法已有原則性要求,區內各市已有較好的工作實踐基礎,區外有較多可借鑒的兄弟省份經驗。《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信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主要依據,借鑒了全區各地歷年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積累的大量經驗,以及廣東、北京、武漢等省市關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的立法經驗做法,《規定》的內容切實可行。
二、對《規定》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規定》適用范圍僅限于依法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這一規定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不矛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規定》第二條明確,“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因施工質量缺陷而產生的質量投訴處理,適用本規定。”《規定》主要調整交付使用后且在保修期內的房屋建筑,非法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具備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條件,無法定保修期這一說法。屬于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情況,可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規定,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訴人事前不清楚是否屬于依法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可由投訴處理機構明確。
(二)關于工程施工過程中(在建項目)的質量投訴。此類情形可直接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程序,因此未在《規定》內容中再作具體規定。
(三)關于建設單位投訴施工單位的情形。可依照《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處理,同時不改變建設單位為質量首要責任人和投訴處理第一責任人的定位。
(四)關于非施工質量方面的投訴。非施工質量方面的投訴,如涉及勘察、設計質量方面的投訴,由于處理的部門和程序不同,以及涉及到的內容專業性較強,因而處理程序與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程序不宜合并,故不在《規定》內設定相關條款。
(五)關于《規定》明確建設單位為質量投訴處理第一責任人。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相關文件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等文件均進一步明確了落實主體責任的要求。特別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動方案》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的概念,建質〔2017〕57號文件提出了要著力落實五方主體責任且“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的概念。上述概念完全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實際情況,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管理中是起著主導地位的,其對合同的管理以及對資金的管控能力對質量管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樣,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亦是如此,建設單位甚至可以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施工、設計單位實施維修解決投訴問題,然后可通過法律或者申請行政處罰等程序解決與原施工、設計單位的糾紛。
(六)《規定》首先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要求。在最常見的住宅用戶投訴當中,建設單位作為投訴處理第一責任人,符合合同法對法律主體的責任劃分。住宅用戶與建設單位簽定購房合同,與施工單位沒有合同關系,理應首先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