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列入自治區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計劃中作為預備項目。目前,我廳正在開展對該《辦法》的全面調研和起草工作,為了進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擴大立法的公眾參與程度,增強《辦法》的可操作性,自治區建設廳決定將《辦法(征求意見稿)》上網予以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于2006年8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自治區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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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施工企業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
(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用;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
(四)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漲價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預算控制價)、投標報價,約定工程合同價,編制工程結算等測算、確定或者調整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的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造價的計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執行,并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范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編制并定期修訂建設項目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標準及有關計價規則,經專家評審或者聽證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頒布,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依據。
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日常解釋工作。
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行業造價計價依據執行。
第七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計價依據予以補充的,由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補充計價依據。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工程建設單位編制補充計價依據,報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區域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和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收集有關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整理并公布間接費費率、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相關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九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計價依據,并參考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造價信息進行編制。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指標,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一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施工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實行無標底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工程預算控制價,作為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并應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十二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其有關工程造價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根據施工設計文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計量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
招標且需要設置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應按照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計算規則和計價依據,并參考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造價信息計算確定。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根據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根據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計價規則和有關價格變動等因素,結合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實際情況確定投標報價。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十五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的7日內將合同副本送相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六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下列造價計價事項作出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造價計價事項。
第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約擔保;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發包方提供等額支付擔保。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當加強工程造價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不得偷工減料。
建設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應當有發包、承包雙方當事人或者工程監理人員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材料。
被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應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工程竣工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審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審查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及審核單位簽字后生效。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只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發包人應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ㄎ澹?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應于結算報告生效之日起的7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對所承接的造價咨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審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或投標報價)、竣工結算文件,應由執行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暫由執行業務的執證造價員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必須由執行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執證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ǘ┏劫Y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中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
有關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使用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未經鑒定而使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三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并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予注銷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造價工程師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予注消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專業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